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204执异8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新疆世纪图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门户路111-3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路1号省委大院610办公楼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世纪图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图荣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省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提出异议称,2010年9月25日,湖南省直公司中标湘乡市XXX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投资公司)发包的工程“黄金大道-标段工程”。2011年1月4日,申请人***与湖南省直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对该工程完成全部施工,至今尚欠付申请人***工程款项1,500,039.84元。湖南省直公司在XX投资公司未结工程款1,500,039.84元系实际施工人***的工程项目尾款,若法院强制执行该工程款,申请人将向湖南省直公司提起诉讼增加诉累。故提出异议,请求裁定终止执行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19)新0204执21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湖南省直公司在XX投资公司未结工程款1,500,039.84元的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人世纪图荣公司辩称,根据世纪图荣公司向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提供的财产线索,法院向XX投资公司应付湖南省直公司的款项为8,766,750.24元,且账龄为一年内。因世纪图荣公司已提供其他线索,故仅申请要求对XX投资公司1,500,000元左右应付款项进行冻结。而根据***执行异议申请书,XX投资公司应付其工程款项为2010年款项,金额为15,000,039.84元,故***申请书所述款项实际与世纪图荣公司所提供的线索并不一致,且湘乡投资公司应付湖南省直公司的款项达8,766,750.24元,即便XX投资公司存在应付***的款项,也不影响白碱滩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金额。根据***申请书所述,其主张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基本事实是实际施工人,根据法律规定,基本***与湖南省直公司存在施工关系,但其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利后果只能由***与湖南省直公司自行解决。综上,驳回***的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湖南省直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执行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2019年6月12日,本院立案执行(2019)新0204执213号申请执行人世纪图荣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金额为7,868,229元(执行费66,741元)。2019年12月25日,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2021年9月,申请执行人世纪图荣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根据2021年5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公示《XX市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债券2020年度财务报告》,该报告第57页显示被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直公司对第三人XX投资公司享有到期债权8,766,750.24元。故请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直公司在湘乡投资公司的到期债权1,500,000元。2021年9月13日,本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XX投资公司协助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直公司的未结工程款7,868,229元。2023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世纪图荣公司以该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立案,案号为(2023)新0204执123号。2023年4月6日,本院作出(2019)新0204执213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XX投资公司自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直接向本院履行对被执行人湖南省直公司到期债务1,500,000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本院认为,湖南省直公司中标XX投资公司发包的工程“黄金工程-标段工程”,申请人***与湖南省直公司就该工程签订《湖南省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单项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之规定:“(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湖南省直公司与***之间的《湖南省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单项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属无效合同,故无法依此理由终止执行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19)新0204执21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湖南省直公司在湘乡投资公司未结工程款1,500,039.84元的查封冻结。因此,对于案外人***的异议申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唐 金 利
审判员 侯 亚 丽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鹿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