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703民初2936号
原告:***,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孔家溶社区商贸城南区5栋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计66.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