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湘0721执392号
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公司:
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的已产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721民初181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于2024年10月29日由本院实际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2021)湘0721民初181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应由某某公司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10052元已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湘0721民初18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