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381民初1389号 原告:***,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 被告:***,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 被告: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6.76元,减半收取计54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