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922民初956号
原告:沈阳哈崴斯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十五街19-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2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沈阳哈崴斯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9日立案后,原告沈阳哈崴斯特机械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哈崴斯特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沈阳哈崴斯特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3343元,减半收取1671.5元,由原告沈阳哈崴斯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