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龙山县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3130民初2265号 原告:覃某某,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沙塔坪乡六耳口村小茶元组,公民身份号码:4331291963********。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咸嘉湖西路338号翡翠华庭5号栋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银河路21号正兴花园4栋202室,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60********。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8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22号10栋302房,公民身份号码:4301021989********。 被告:***,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宝塔路51号,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76********。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龙山县民安街道长沙路西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覃某某诉被告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7日立案。原告覃某某于2026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覃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51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某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