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市城市管理应急处置保障中心、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分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128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市城市管理应急处置保障中心(长沙市市政维护油料场),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大明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珍,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希,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桥驿镇桥头驿社区文化路政府办公楼财贸办02室。
负责人谭海珊。
被申请人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咸嘉湖西路338号翡翠华庭5号栋5楼。
法定代表人宋小海。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光宇,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原告长沙市城市管理应急处置保障中心(长沙市市政维护油料场)诉被告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分公司、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2022)湘0104民初128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银城支行4300××××1875账户。申请人长沙市城市管理应急处置保障中心(长沙市市政维护油料场)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市城市管理应急处置保障中心(长沙市市政维护油料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湘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银城支行4300××××1875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叶胜眉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