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403民初139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3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盘县。
被告:***,男,彝族,1984年11月11日出生,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被告:肖某某,女,汉族,1986年12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凝杰鼎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凝杰鼎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省某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玉(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肖某某、某某公司、湖南省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后。2025年4月16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2元,减半收取计2501元及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