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502民初5533号
原告:计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317791867M。
负责人:李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31773538X6。
负责人:刘某某。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3,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32021。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某。
原告计某某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湖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后,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4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计某某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计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0元,由原告计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