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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某某、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502民初5533号 原告:计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317791867M。 负责人:李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31773538X6。 负责人:刘某某。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3,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32021。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某。 原告计某某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市分公司、湖南省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后,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4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计某某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计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0元,由原告计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