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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南省天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1222执恢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天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天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依据(2014)沅民二初字第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于再审期间原告***撤回起诉,(2016)湘1222民监1号之一***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2执恢55号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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