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5财保78号
申请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北区洪塘街道旧宅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观音巷社区南街县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申请人****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保全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保全申请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建筑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童 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