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82民初2459号
原告:老河口新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物医药产业园锦绣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系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连云港永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经八路东侧纬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老河口新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永润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老河口新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河口新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老河口新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老河口新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