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荣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1)湘0381执48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富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81执48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工贸新区长桥村。 法定代表人:欧阳力君,职务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路28号院1号楼6层601。 法定代表人:***,职务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381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北京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申返还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咨询费15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50万元为基数,按2020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全部款项之日止);被执行人***对被告北京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919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381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