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保51号
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辉达建材租赁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岭红旗综合农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工贸新区长桥村。
法定代表人:欧阳力君。
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辉达建材租赁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辉达建材租赁经营部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辉达建材租赁经营部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323930181820220000003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辉达建材租赁经营部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辉达建材租赁经营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