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81民初977号
原告:**,女,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工贸新区长桥村。
法定代表人:欧阳**。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22年4月19日书面通知**,其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因原告**申请缓交诉讼费未获批准,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应按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潘 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