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2民申7号
申请人(原审原告):青岛天人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湘乡市桑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工贸新区长桥村。
法定代表人:欧阳力君。
再审申请人青岛天人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青岛天人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14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湘乡市市场经济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资料显示,原审被告湘乡市桑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案件受理前已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及住所地,因此(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149号案件未能对其进行有效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九项、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 睿
审 判 员 刘 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 珍
书 记 员 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