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官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某某有限公司;南京某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81民初8876号之一 原告:南京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浏阳市官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浏阳市官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8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某某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南省浏阳市官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758元,减半收取338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8384元由南京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