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2民初10692号
原告:***,男,1994年6月4日出生,苗族,住址湖南省泸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龙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城陵矶新港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