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长沙市联城建筑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2民初10692号 原告:***,男,1994年6月4日出生,苗族,住址湖南省泸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龙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城陵矶新港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