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民终56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城陵矶新港区通关服务中心一楼西大厅一号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丰市某某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东海经济开发试验区上海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丰市某某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4)湘0103民初14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照该通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