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泰通管网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624民初1972号 原告:岳阳泰通管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湘长路东侧兴湘市场18栋109-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559532438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阴县文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城陵矶新港区通关服务中心一楼西大厅一号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85017023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理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岳阳泰通管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岳阳泰通管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泰通管网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泰通管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34元,减半收取为11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岳阳泰通管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