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7126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l号厂房D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27958455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罡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国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国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于2021年7月11日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5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贺 玫
书 记 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