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被执行人: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街道锁石桥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厂房D3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制作的(2021)湘1003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交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04.93元(含执行费596.13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47004.9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