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被执行人: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街道锁石桥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厂房D3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制作的(2021)湘1003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交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04.93元(含执行费596.13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47004.9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