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381民初1368号
原告:冷水江市**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冷水江市冷新路(中连乡余元村8组)。
经营者:***,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二环线荷花园宏华花苑1008。
法定代表人:易万。
第三人:***,男,195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原告冷水江市**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6月14日立案受理。2019年7月12日,原告冷水江市**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以已与被告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且被告湖南省创意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已给付了全部纠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市**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水江市**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冷水江市**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立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