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神强分公司与湖南省郴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湖南省郴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苏仙分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003民初2816号之一
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神强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水头村北面三岔口。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律师。
被告:湖南省郴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25号。
被告:湖南省郴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苏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苏仙岭街道苏园东路6号。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神强分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郴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湖南省郴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苏仙分公司、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神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郴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湖南省郴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苏仙分公司、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神强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11元,减半收取1075.06元,由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神强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