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025民初1371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第三人:**,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第三人:***,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第三人:***,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第三人:***,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第三人:湖南省郴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湖南省郴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计19,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