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交通工程公司

某某等申请司法确认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923民特14号 申请人:***,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 申请人:***(***之妻),女,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 申请人:***,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 申请人:湖南省安化县交通工程公司,住所地:东坪镇城南区柳潭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安化县交通工程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于2019年12月30日经安化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湖南省安化县交通工程公司因重修木孔大桥过程中致申请人***、***房屋受损,由湖南省安化县交通工程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15日内赔偿申请人***、***58000元,申请人***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立即支付***、***鉴定费2500元。本纠纷一次性了结。本调解协议经安化县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安化县交通工程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经安化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