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三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103民初3203号 原告:湖南三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道江镇道州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原告湖南三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众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代付的农民工工资178460元;2.判令被告自本案立案之日起,以1784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至给付完毕时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足球场排水沟、围墙工程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湖南师范大学附属高阳学校(位于冷水滩区××路)足球场排水沟劳务,以包干价55元/米的单价,发包给被告。将湖南师范大学附属高阳学校围墙的劳务,以包干价165元/米的单价,发包给被告。 2021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高中部看台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湖南师范大学附属高阳学校看台工程劳务,以包干价395元/平方米的单价外,发包给被告。另约定:1、工程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保证金;2、承包人拖欠作业人员工资发生纠纷的,应支付违约金50000元给发包人。 2021年8月4日,经双方结算,原告应付65880.75元给被告。该65880.75元,扣除被告在2021年1月12日预支进度款20000元后,余款45880.75元于当日付至被告银行账户。2021年8月17日,经双方就高中部看台工程进行结算,原告应付被告进度款161199.5元。2021年8月20日,原告将161199.5元付至被告银行账户。2021年9月17日,经双方就围墙及其他部分工程结算,原告应付80847.05元给被告。2021年9月17日,经双方就高中部看台部分工程结算,原告应付108513给被告。经双方协商一致,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将上述189,360.05元的50%,即94680元,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方式,付至农民工工资专户92623.32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56.7元)。 综上所述,原告应付被告工程款共计416440.25元,原告尚欠被告工程余款94680元。此外,被告还有部分零星工程甩手不干,原告被迫另寻他人完成,为此应从被告工程余款扣除质保金16986元,故原告最终欠被告工程款77694元。2022年1月30日,正值农历春节之际,被告方农民工到冷水滩区劳动监察大队状告原告拖欠农民工工资,原告从维持社会稳定大局出发,代被告付农民工资256154元。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17846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款项,被告置之不理,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未予答辩,在举证期间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足球场排水沟、围墙工程合同》。合同约定:1.足球场排水沟:包人工、包机具、不含税的包干价为55元/米,工程量按实际丈量。2.围墙:湖南师范大学附属高阳学校围墙的劳务,包干价165元/米,发包给被告。付款方式:工程完成一次性付清。 2021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高中部看台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高中部看台工程;2.工程地点: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滨江新城鹤鸣大道与千世头路交会处东南角。3.合同价款:高中部看台按建筑面积包干价综合单价为每平方米395元/元。双方约定,原告将湖南师范大学附属高阳学校看台工程劳务,以包干价395元/平方米的单价发包给被告。另约定:工程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保证金,承包人拖欠作业人员工资发生纠纷的,应支付违约金50000元给发包人。 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对工程进行施工,2021年8月4日至2021年9月17日,原、被告对高中部看台部分工程进行了结算,原告应付被告的工程款共计416440.25元(65880.75元+161199.5元+80847元+108513元)。原告已支付94680元(655880.5元+161199.5元+94680元)。2022年1月30日,原告代被告支付工资农民工工资256154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多付款项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足球场排水沟、围墙工程合同》、《高中部看台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结算表、付款申请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足球场排水沟、围墙工程合同》、《高中部看台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故认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应付被告的工程款共计416440.25元,扣除已经给付的工程款,原告最终欠被告工程款77694元,因原告代被告支付工资农民工工资256154元,上述二项相抵后,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其代付的农民工工资178460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代付的农民工工资17846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三众公司请求被告***从本案立案受理之日起,以1784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项返还完毕时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虽然双方在《高中部看台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承包人拖欠作业人员工资发生纠纷的,应支付违约金50000元给发包人,但原告三众公司拖欠被告部分工程款没有支付,导致被告拖欠作业人员工资,原告三众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且其违约行为是被告***违约的主要原因,故对原告三众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湖南三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其代付的农民工工资178460元;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湖南三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17846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7%计算,从本案立案之日即2021年6月2日起计算到其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湖南三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6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唐瑛藯 人民陪审员  王淑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桑 琳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