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02民初926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
第三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肖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