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21民初2486号
原告:湖南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江背镇特立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强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大坪蔡锷北路。
法定代表人:周必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强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湖南武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彭明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