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强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湖南强泰建设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2民初680号

原告:***,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何作民,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何清民,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淑民,系上述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何淑民,女,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峰,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强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大坪蔡锷北路。

法定代表人:周必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辉,湖南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大坪江南路旁丽舍滨江****门面。

法定代表人:黄永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芬,湖南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邵县林业局,住所,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雷家坳社区div>

法定代表人:戴新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平,系该单位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安,湖南屈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淑民、何作民、何清民与被告新邵县林业局、湖南强泰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邵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淑民、何作民、何清民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淑民、何作民、何清民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受理费收取531元,由原告***、***、何淑民、何作民、何清民负担。

审 判 员  杨德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李 骥

代理书记员  孙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