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强泰建设有限公司

新邵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2民初2184号
原告:新邵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酿溪镇沙湾社区二组。
法定代表人:李艳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医专,新邵县天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双坡北路中段华西1号楼。
法定代表人:罗国斌。
被告:湖南强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酿溪镇大坪蔡锷北路。
法定代表人:周必强。
被告:刘仁斌,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
原告新邵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强泰建设有限公司、刘仁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原告新邵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新邵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邵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9元,由原告新邵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黎志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邓 可
代理书记员  唐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