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强泰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湖南强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11民初68号
原告: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中山路万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自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翀,湖南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强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邵酿溪镇大坪蔡锷北路。
法定代表人:周必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强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9元,由原告湖南君志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海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玉霞
代理书记员  侯文君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