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503民初113号
原告:邵阳市立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曾振球。
委托代理人:覃淑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湖南强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邵县。
法定代表人:周必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游,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邵阳市立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强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余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市立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