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681民初2986号
原告:江西八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598884073N,住所地江西省鹰潭(贵溪)铜产业循环经济基地精深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鹏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5722121488,住所地湖南省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湘中物流园信息大楼20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八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鹏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八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八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83元,保全申请费1970元,合计4653元,由原告江西八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