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鹏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鹏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02民初2678号
原告:***,男,汉族,1998年2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松柏,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治海,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鹏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湘中物流园信息大楼2004室。
法定代表人:付红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名洋,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习初,男,汉族,1960年1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湖南鹏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传票,传唤原告于2022年6月8日9时00分到涟滨法庭四楼审判庭开庭,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到达涟滨法庭四楼审判庭,亦未说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诉被告湖南鹏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焕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