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25896号
原告: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某技工学校。
本院在审理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技工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某技工学校的起诉。
本院认为: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某技工学校的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用4353元,由原告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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