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鲁中宝厨业有限公司

湖北鲁中宝厨业有限公司与襄阳蒸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606民初2339号 原告:湖北鲁中宝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系该公司人事部部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襄阳蒸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樊城区。 被告:***,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樊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鲁中宝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蒸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鲁中宝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襄阳蒸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鲁中宝厨业有限公司以其与三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鲁中宝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湖北鲁中宝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