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426财保6号
申请人:湖南开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日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开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日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4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湖南开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预防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防止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日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400,000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开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旷鹃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