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湖南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3民初4040号
申请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湖南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组织机构代码:66167413-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贤军诉被申请人湖南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唐贤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南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路54号中欣国际802号、803号、××房产(权证号依次为:长房权证天心字×××号、长房权证天心字×××号、长房权证天心字××6号)。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贤军的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湖南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路54号中欣国际802号、803号、××房产(权证号依次为:长房权证天心字×××号、长房权证天心字×××号、长房权证天心字××6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