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民初2212号之一
原告:会同县佳美盛达食品批发部,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城帐子塘。
经营者:汤卫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恩德,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2601房。
法定代表人:周晓辉。
本院认为,会同县佳美盛达食品批发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会同县佳美盛达食品批发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计6150元,保全申请费4770元,共计10920元,由会同县佳美盛达食品批发部负担。
审判员 李振宇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周明璇
书记员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