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湖南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旺德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3民初4040号之一
原告:***。
原告:***。
被告:湖南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路54号满庭芳三期(中欣国际)8层802房。
法定代表人:周晓辉。
第三人:湖南旺德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27楼27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晓辉。
原告***、***与被告湖南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源公司)、第三人湖南旺德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德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
***、***诉称:1、判令湖南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源公司)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立即将合同项下三套房屋产权过户至***的名下,转让房屋的各项税、费由净源公司承担;2、判令净源公司立即向***交付《房屋买卖合同》项下三套房屋;3、判令净源公司赔偿***逾期交房损失5.2万元(自2017年4月18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18日止,以同地段同等面积房屋月租金均价2.6万元为参考),并请求继续计算至净源公司实际办理房屋过户并交付三套房屋之日止。事实与理由:***、***、杨三妹与净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净源公司以总价445万元将房屋转让给***,总价款中的335.5万元房款根据三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由湖南旺德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德府公司)支付给净源公司,剩余109.5万元购房款于房屋过户当地由***支付给净源公司。***、***、杨三妹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及《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了股权变更登记义务,净源公司履行房屋过户义务的条件已经成就。净源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将诉争房屋产权过户至***名下并交付使用,已构成严重违约,应赔偿其迟延过户、迟延交付给***造成的损失。
净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与旺德府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了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基于《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净源公司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本案系因股权转让协议引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依法应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所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所有争议,任何一方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本案诉争的房产位于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路54号中欣国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净源公司的管辖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净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长军
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
人民陪审员  张闻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邹 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