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弘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弘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20民初24522号 原告:***,男,199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城大新村XXX号XXX单元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弘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六号新村XXX号-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弘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计9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