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上海弘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小荡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20民初19141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理人:***,女,195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大桥村XXX号,系原告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弘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小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上海弘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小荡村村民委员会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
审判员***
书记员廖蔚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