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17729号
原告:上海晨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新杨路50号-5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弘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六号新村278号-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晨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弘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上海晨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
准许原告上海晨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晨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