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0103执159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礼遇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雷锋大道609号天麓小区四期11栋904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南路788号建工新城1101-111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4年2月26日经本院调解结案,该案(2023)湘0103民初159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1937.52元,利息13935元(截至2024年1月29日的利息11921元,后续利息以41937.5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自2024年1月30日暂计算至2025年3月12日为2014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918元,本案执行费752元,以上合计57542.5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7542.5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