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03民初13953号
原告:湖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湖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师。
第三人:湖南某某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某。
原告湖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湖南某某附属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某某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98元,由原告湖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