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诺贝尔陶瓷有限公司长沙销售分公司与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103执4009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诺贝尔陶瓷有限公司长沙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36号喜盈门商业广场2栋10楼10013号。 企业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788号建工新城1101-111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3年10月2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3)湘0103民初10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18299.87元,利息损失9318元(以218299.87元为基数,按2023年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的标准,自2023年2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4月22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056元(以218299.8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4年2月2日暂计算至2024年4月22日),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400元,本案执行费3396元,以上合计236469.8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36469.8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