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嘉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嘉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11民初7378号 原告:***,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湖南嘉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板仓南路26号新长海广场3栋A座21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嘉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嘉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嘉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8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