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嘉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21财保410号 申请人***,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申请人湖南嘉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板仓南路29号新长海广场3栋A座21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嘉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1943010141000000155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嘉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O一九年十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