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嘉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嘉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528执保1497号 申请人:***,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被申请人:湖南嘉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板仓南路29号新长海广场3栋A座21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嘉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19)湘0528财保13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湖南嘉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新宁县第三中学运动场改造项目中工程款4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湖南嘉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新宁县第三中学运动场改造项目中工程款42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湘0528执保1497号案件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